环境责任保险产品

发布时间:2015-12-30信息来源:信息部

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的环责险产品虽然在个别地方各有不同,但主要承保内容大体一致,即由于突发事故导致环境污染事故,依照国家法律应由参保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有关约定负责赔偿。这部分保险保障内容称为第三方责任。

除第三方责任外,环责险还负责赔偿清污费用,紧急应对费用以及法律费用。清污费用是发生保险事故后,按照环境保护法律规定要求对第三者场所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置的费用;紧急应对费用是当环境污染事故对公众健康、财产或公共环境形成实质的、紧迫的威胁时,参保企业为控制污染物进一步扩散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法律费用是参保企业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对应由参保企业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

除保险责任外,还有明确了除外责任,包括以下几内容:

(一)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未按要求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未经消防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二)被保险人未按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光电、噪音、电磁辐射、微生物质污染;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自然灾害; 

)酸雨; 

)硅、石棉、转基因物质及其制品; 

)渐进性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的排污行为; 

(十)在生产经营场所以外使用、操作、维护或装卸交通工具; 

(十)地下储罐; 

(十)井喷。

十五)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十六)被保险人生产经营场所内的清污费用; 

十七)自然资源损失或生态损害,但针对自然资源的清污费用不在此限;

十八)船舶上的油或其他有害物质的排放或泄漏,或由于存在这种威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责任; 

十九)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害赔偿请求; 

二十)追溯期开始前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 

二十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二十二)任何间接损失; 

二十三)精神损害赔偿,但由法院判决支持的不在此限; 

二十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十五)免赔额或依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