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23信息来源:信息部

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办法》结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特点,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界定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以及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类型,明确禁止性行为,要求其设置关联交易限额;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完善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报告和披露制度,建立专项审计和内部问责机制。同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监管措施安

《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的范围做出界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金融控股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主体等。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包括股东类关联方、内部人关联方以及所有附属机构。《办法》还对股东类关联方和内部人关联方的范围进行了“关联自然人延伸”以及“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延伸”,从而将自然人股东和管理层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控股股东实施控制或重大影响、主要股东或管理层实施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利益相关者全部纳入关联方认定范围。

在关联交易的界定方面,《办法》按照交易类型的不同,将关联交易划分为四类:一是投融资类,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融资租赁、融资融券、买入返售、票据承兑和贴现、债券投资、投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等。二是资产转移类,包括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买卖,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其他出售资产交易等。三是提供服务类,包括征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法律等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金融信息服务、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租赁、其他租赁资产交易等。四是其他类型关联交易,包括存款、保险业务、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基础资产不涉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以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利益转移的事项。

在关联交易的计算方面,《办法》提出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并计算关联交易金额。计算关联自然人与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时,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与该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时,与其存在控制关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该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在内部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关联交易的管理架构。其中,董事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承担最终责任,金融控股公司还应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并明确关联交易管理的牵头部门等。此外,《办法》提出,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根据金融控股集团实际业务和风险状况,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按照交易类型、单一关联方、全部关联方等不同分类,审慎设置关键业务领域关联交易量化限制指标,避免风险过度集中,具体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限额、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的关联交易限额(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的限额以及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的限额。

《办法》还规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八项禁止性行为,包括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虚构交易、转移收入与风险或进行监管套利,或者通过第三方间接进行内部交易,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等。

金融控股公司参控股机构数量多、业务和组织架构复杂、金融活动体量大、关联性高,规范关联交易管理是加强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总体部署的重要一环。《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承担对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集团内部交易运作,在做好自身管理的基础上,指导和督促附属机构做好关联交易管理,并统一管理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及其风险敞口。发布实施《办法》,有助于推动金融控股集团提升关联交易管理水平,防范利益输送、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监管协作,指导督促金融控股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要求,强化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监管,促进金融控股集团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金融体系稳定。